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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阳交通肇事刑事辩护成功案例

日期:09-02 16:38

一案情简介

被告人李某,男,1989年2月生于东阳市,汉族,东阳市某加油站职工。2017年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,同月31日被逮捕,羁押于东阳看守所。

2017年1月21日9时5分许,被告人李某驾驶号牌为浙G######轿车,当行至和平路段时,由于被告人李某驾车精力不集中,临危措施不当,将同向前方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郭某撞倒。造成被害人郭某当场死亡。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,被告人李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,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,被害人郭某不承担事故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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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。辩护效果

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事故肇事罪,应当依照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。根据该条规定,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2000.11.15法释〔2000〕33号),李某致一人死亡,并负全部责任,属于情节特别恶劣,应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东阳律师邵婷婷认真研究了案情,多次会见了被告人,采取了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的策略,辩护取得了巨大成功,东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某“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”。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均对判决表示满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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